森林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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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547
颗粒名称: 森林法
分类号: DF463
页数: 15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森林依其所有权之归属分为国有林共有林及私有林,第二条,以所有竹木为目的而于其林地有地上权债借权或其他使用权或收益权者于本法适用上视为森林所有人,第三条,森林用地于土地法未施行前应由主管部令该管地方官署调查荒山荒地之宜于造林者编定公布之,前项编定与土地法上地政机关之编定有同一之效力。
关键词: 森林法 林业法 民国法律

内容

森林;所有权;国有林;竹木;地上权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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