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具營業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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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402
颗粒名称: 度量衡器具營業條例
分类号: F722.2
页数: 2
摘要: 第一条以制造贩卖或修理度量衡器具为业者应呈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发许可执照转报全国度量衡局备案前项许可执照由全国度量衡局刊发地方主管机关备案,第二条度量衡器具营业之许可以十年为有效期间自发照之日起算但期满得呈请续展十年不收执照费,第三条以制造为业之呈请人应依左列各款缴纳执照费一、用原动力机械平时雇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者五十元二、用原动力机械平时雇用工人不满三十人者三十元。
关键词: 度量衡器具 营业条例

内容

度量衡;器具;营业条例;许可证;有效期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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