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漁業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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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384
颗粒名称: 修正漁業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3
摘要: 第二条本法称行政官署者在中央为实业部在各省为实业厅未设实业厅者为建设厅在各条地方为县或市政府;第三条凡在中华民国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渔业之权利者应依本法呈请该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记转报主管厅部备案前项之呈请人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限渔会登记规则由实业部定之;第十八条凡愿专用一水面经营渔业者应呈由该管行政官署转呈主管厅核准转报实业部备案,前项专用水面之权利非经渔会呈请不得核准。
关键词: 渔业法 修正条文

内容

渔业法;修正;条文;实业部;事项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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