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
| 唯一号: | 020020020210011384 |
| 颗粒名称: | 修正漁業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
| 分类号: | D693.62 |
| 页数: | 3 |
| 摘要: | 第二条本法称行政官署者在中央为实业部在各省为实业厅未设实业厅者为建设厅在各条地方为县或市政府;第三条凡在中华民国或其他公用水面取得渔业之权利者应依本法呈请该管行政官署核准登记转报主管厅部备案前项之呈请人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限渔会登记规则由实业部定之;第十八条凡愿专用一水面经营渔业者应呈由该管行政官署转呈主管厅核准转报实业部备案,前项专用水面之权利非经渔会呈请不得核准。 |
| 关键词: | 渔业法 修正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