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漁會法第四條第七條條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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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1383
颗粒名称: 修正漁會法第四條第七條條文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1
摘要: 第四条渔会以县或市为区域在渔业繁盛之县市设置之同一区域内不得设置两个渔会但重要港埠相距四十里以外者得设分会;第七条渔会章程应载明左列各款一、名称区域及会址所在地;二、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之规定;三、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之规定;四、职员额数权限选任解任之规定;五、会议之规定;六、共同设施事业之规定;七、经费及财产管理之规定;八、解散之规定前项章程须呈经主管官署核准转报实业部备案其变更时亦同。
关键词: 渔会法 修正条文

内容

渔会法;修正;条文;第四条,第七条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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