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部貨物產地證書簽發規則二十一年四月二日部令公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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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0958
颗粒名称: 實業部貨物產地證書簽發規則二十一年四月二日部令公佈
分类号: F760.6
页数: 4
摘要: 第一条、本部依化简税则例国际公约第十一条之规定制定货物产地证书发给需要此项证书之出口商;第二条、货物产地证书以实业部之商品检验局或检验分处为主管签发机关未设检验局或检验分处之地由海关监督签发无监督者由税务司代签;第三条、货物产地证书之请领应由出口商向就近主管签发机关领取请求单自行逐项填明并呈验物提单发票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如货物原产地商会或同业公会之证明书)连同证书费呈缴候发。
关键词: 商品检验 产地证明书

内容

国际公约;货物产地证书;实业部;商品检验局;出口商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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