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
| 唯一号: | 020020020210010955 |
| 颗粒名称: | 實業部發給國貨證明書規則民國二十一年四月部令公佈 |
| 分类号: | F760.6 |
| 页数: | 2 |
| 摘要: | 第一条、凡中国人民自行设厂制造之工业品可以替代外货者得直接呈请实业部或由地方主管机关查明转呈业部发证明书;第二条、凡呈请证明者须具呈请书连同工业品及事项表等送部审查前项事项表须由当地官署或合法团体加盖印章以资证实;第三条、实业部接受呈请书应付审查如发生疑义时得派员实地调查;第四条、呈请证明时须预缴证明书费每品二元手续费一元同一公司工厂有两种以上之工业品同时呈请时手续费只收一次证明书费于审查不合格时发还之。 |
| 关键词: | 品质证明书 商品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