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令河北省實業廳為奉行政院令轉司法院解釋勞資仲裁法院是否可以判决變更一案仰知照等因合行令仰知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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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0899
颗粒名称: 訓令河北省實業廳為奉行政院令轉司法院解釋勞資仲裁法院是否可以判决變更一案仰知照等因合行令仰知照由
并列题名: 實業部訓令勞字第一二六八號
分类号: DF75
页数: 2
摘要: 令河北省实业厅,为令行事案查前准上海市政府函为据社会局呈为轮船木业劳资争议案经法院判决是否可变仲裁原意行政处分已强制执行应否以法院驳斥而中止请核示等情转请核复饬遵等由到部当以案关法律效力业经呈请,行政院鉴核转咨司法院解释饬遵在案兹奉,行政院第一〇二〇号训令内开案查前据该部呈为未经声明异议之劳资仲裁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变更请转咨解释等情到院。
关键词: 仲裁法 劳资仲裁

内容

社会局;法院判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劳资仲裁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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