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令奉院令礦業法第八章所規定之罰則應由司法機關處理各節令仰知照并轉飭知照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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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0802
颗粒名称: 訓令奉院令礦業法第八章所規定之罰則應由司法機關處理各節令仰知照并轉飭知照由
并列题名: 訓令第三○八六號
分类号: F407.1
页数: 2
摘要: 令河北省实业厅为令知事案奉行政院训令内开准司法院咨明为咨复事准贵院咨开矿业法第八章之罚则行政官署能否迳予处分请解释见复等由业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矿业法第八章规定之罚则仍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相应咨复查照等由准此合行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等因奉此合行令仰该厅知照并转饬所属知照此令。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四月一日。部长陈公博。
关键词: 矿业管理 矿业法规

内容

矿业法;行政官署;司法机关;部长陈公博;行政院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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