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業廳收受人民礦案呈文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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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0666
颗粒名称: 河北省實業廳收受人民礦案呈文規則
分类号: H124.7
页数: 2
摘要: 一,凡商民呈请设定矿业权或关於矿业之一切呈诉事项其所具呈文除依河北省各机关收受人民呈文划一办法办理外并须依照本规则办理,二,依花一般法第四条之规定连署人於呈尾粘附名单时须由具呈人於粘附骑缝处加盖名戳,三,关於设定矿业权之呈请连署人不论多寡除署名盖章外并须按名填明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关键词: 行款 书写规则

内容

商民;设定;矿业权;矿业;河北省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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