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交代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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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0662
颗粒名称: 公務員交代條例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摘要: 第一条,凡中央地方各机关长官及其所属负有保管责任人员前后任交代时悉依本条例之规定,第二条,前后任交代之事项如左,一,经费实领实支及其余存数,二,经收各款项已解未解数,三,票照存根及未用票照与票照性质类似之各种单证,四,领受及余存印花税票或其他债券,五,共有财产及物品,六,印章及各种文卷图书表册簿记收支凭证。
关键词: 公务员制度 工作交接

内容

中央;地方;机关;长官;交代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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