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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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0101
颗粒名称: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分类号: D693.2
页数: 9
摘要: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既由军政时期入於训政时期允宜公布约法公同遵守以期促成宪政授政於民选之政府兹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於首都由国民会议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如左,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於国民全体,凡依法律享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关键词: 中华民国 训政时期 军政时期

内容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军政时期;国民政府;三民主义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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