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施行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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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10095
颗粒名称: 工廠法施行條例
并列题名: 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公佈
分类号: DF411.91
页数: 6
摘要: 国民政府第六〇〇号公报载,第一条,本条例依工厂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之,第二条,主管官署执行工厂法及本条例规定之事项应受最高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第三条,工厂应制备簿册随时详载工厂法第三第四条规定事项除按期缮呈主管官署外应保存之,第四条,户籍发未颁行前工厂雇用工人於年龄发生疑义时由工人之法定代理人负责证明。
关键词: 工厂 工厂法 法规

内容

国民政府;公报;工厂法;条例;主管机关

知识出处

河北实业公报

《河北实业公报》

出版者:河北省实业厅

出版地:1931年

《河北实业公报》创刊于1931年,1934年9月终刊,共出版41期。河北省实业厅秘书处编辑,该厅第四科发行。月刊,经济类公报。该刊所载文章多为当时河北省实业厅长史靖寰、河北省省政府主席于学忠等人的行政公文与批示。分实业部令、河北省政府令、省实业厅令、法规、公牍、专载、统计、调查、党义、译述、通讯、杂俎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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