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氣實業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河北建设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9785
颗粒名称: 修正電氣實業條例
其他题名: 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公布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分类号: D904
页数: 2
摘要: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电气事业,谓应一般之需用,供给电光,电力,电热之营业。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给照,经营电气事业者,称为电气事业人。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主管机关,为建设委员会。地方监督机关,为省建设厅及市县政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作物,谓因供给电光,电力,电热所为之一切设备。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法规

内容

电气事业;修正条例;电光;电力;电热

知识出处

河北建设公报

《河北建设公报》

出版地:1928年11月

《河北建设公报》创刊于1928年,是建设行政刊物。刊登政令、法规、公牍、调查报告、会议记录,报告各项工作概况,涉及河北地方水利治理、防风抢险、灾情勘察、交通、乡村建设及民政工作等多方面,还有各类统计资料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