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條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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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建设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9473
颗粒名称: 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條文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
摘要: 第十条、监察院认为公务员有第二条所定情事应付惩戒者应将弹劾案连同证据依左列各款规定移送惩戒机关。一、被弹劾人为选任政务官者送中央党部监察委员会。二、被弹劾人为前款以外之政务官者送国民政府。三、被弹劾人为事务官者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同一惩戒事件被弹劾者不止一人而不属于同一惩戒机关者应移送官职较高者之惩戒机关合并审议。
关键词: 人事管理 行政管理 公务员

内容

检察院;公务员;惩戒机关;国民政府;弹劾

知识出处

河北建设公报

《河北建设公报》

出版地:1928年11月

《河北建设公报》创刊于1928年,是建设行政刊物。刊登政令、法规、公牍、调查报告、会议记录,报告各项工作概况,涉及河北地方水利治理、防风抢险、灾情勘察、交通、乡村建设及民政工作等多方面,还有各类统计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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