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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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建设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9144
颗粒名称: 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其他题名: 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议修正
分类号: D904
页数: 1
摘要: 第三十条,立法院设立法委员四十九人至九十九人,由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议罚任免之。第四十八条,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北四十九人由监察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之。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法规

内容

法规;中国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监察院

知识出处

河北建设公报

《河北建设公报》

出版地:1928年11月

《河北建设公报》创刊于1928年,是建设行政刊物。刊登政令、法规、公牍、调查报告、会议记录,报告各项工作概况,涉及河北地方水利治理、防风抢险、灾情勘察、交通、乡村建设及民政工作等多方面,还有各类统计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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