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河北建设公报》 期刊 |
| 唯一号: | 020020020210008758 |
| 颗粒名称: | 修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 |
| 分类号: | D693.69 |
| 页数: | 1 |
| 摘要: |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专任委员非年满三十岁于政治法律有深切之研究并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任用,一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职公务员二年以上或荐任职公务员五年以上者,二对党国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命十年以上者;第十条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置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二人荐任承委员长之命掌理典守印信分配案件及其他事务;第十一条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置书记官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二人荐任余委任承长官之令办理纪录编卷及其他事务。 |
| 关键词: | 惩戒委员会 组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