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河北建设公报》 期刊 |
| 唯一号: | 020020020210008295 |
| 颗粒名称: | 公務員交代條例 |
| 分类号: | D035.2 |
| 页数: | 3 |
| 摘要: | 第一条凡中央地方各机关长官及其所属负有保管责任人员前后任交代时悉依本条例之规;第二条前后任应交代之事项如左一经费实领实支及其余款;二经收各款项已解未解数;三票照存根及未用票照与票照性质类似之各种单证;四领售及余存印花税税票或其他债劵;五公有财产及物品;六印章及各种文卷图书表册簿记收支凭证;第三条前后任交代时直接上级机关或主管长官应派员监盘;第四条前任人员应于后任接替之日将印章及一切存款移交清楚其余交代事项至迟应于一个月内造具清册悉数移交后任接收非经取得交代清结证明书后不得擅自离去任地但因病卸任或在任病故者得由各该机关佐理人员代办交代仍由前任负责。 |
| 关键词: | 工作交接 公务员 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