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河北省河工船捐征收章程第十第十三條條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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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北建设公报》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7922
颗粒名称: 修正河北省河工船捐征收章程第十第十三條條文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
摘要: 第十条,凡各河渔船合于本章程所列等级者一律减半征收,但已报渔船而仍私自营业者除将所领捐照旗帜收回注销外另照商船纳捐。第十三条,船户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查属实除将应纳捐款照章完纳外并照应纳捐款数目按一倍至三倍处罚。一、借用他人旗帜捐照希图蒙混偷漏捐款者。一、假借公用或自用船只私自营业经查确有实据者。
关键词: 税收 河工船捐

内容

渔船;章程;等级;征收;营业

知识出处

河北建设公报

《河北建设公报》

出版地:1928年11月

《河北建设公报》创刊于1928年,是建设行政刊物。刊登政令、法规、公牍、调查报告、会议记录,报告各项工作概况,涉及河北地方水利治理、防风抢险、灾情勘察、交通、乡村建设及民政工作等多方面,还有各类统计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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