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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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周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4225
颗粒名称: 戶籍法
其他题名: 國民政府三十五年一月三日修正公佈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摘要: 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户籍之登记,依本法之规定。第二条,本法关于省之规定,适用于院辖市,关于县之规定,适用于省辖市及设治局。第三条,户籍行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委省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第四条,户口之查记,得为户之编造。凡在同一处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营共同事业者,为一户,以家长或主管人为户长。
关键词: 户籍制度 户籍法

内容

通则;户籍之登记;户籍行政之主管机关;内政部;县委县政府

知识出处

天津市周刊

《天津市周刊》

出版者: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出版地:1946年12月14日

《天津市周刊》于1946年12月14日在天津创刊,由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辑兼发行,由天津民国日报承印部印刷,由天津本埠及外埠书店代售的一本周刊。内容包含天津市政府市政措施、市政报告、天津市民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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