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參議員選舉條例註釋(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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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周刊》 期刊
唯一号: 020020020210004159
颗粒名称: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註釋(五)
分类号: D621.4
页数: 1
摘要: 四、不用制发之投票纸者。注一、选举有违本规定情事之一者得经由选举监督宣告无效不必再经法院之判决(内政部三十五年民五寅感电复广东省民政厅)。注二、选举标属被选人别号者依照姓名使用限制笨死第一条中,华民国人民之本名以一个为限之规定应属无效(内政部三十五年民五戊绝电复甘肃省政府)。
关键词: 选举制度 参议员 选举条例

内容

参议员;选举条例;法院;选举监督;民政厅

知识出处

天津市周刊

《天津市周刊》

出版者: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

出版地:1946年12月14日

《天津市周刊》于1946年12月14日在天津创刊,由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室编辑兼发行,由天津民国日报承印部印刷,由天津本埠及外埠书店代售的一本周刊。内容包含天津市政府市政措施、市政报告、天津市民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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